【已经征收】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50号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争议不少】
第三级,产品的生产许可进行区分;
第四级,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
第五级,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区分。
而工业白油是有明确行业标准的——NB/SH/T0006-2017(原SHT0006-2002)。
很多非财税专业的朋友认为工业白油不一定流入调油领域,征税有争议;
很多财税专业的朋友认为工业白油有行业标准,征税有争议;
很多朋友认为这是一种对财税[2008]167号和2012年47号公告的突破,改编了消费税的判定逻辑,即使要征收,也应该下发新的明确文件,不然可能引发行业对无序扩大的担忧。

【重理逻辑】
第三级,产品的生产许可进行区分;
第四级,产品的主要原料和外观形态进行区分;
第五级,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区分。
先看成品油消费税的判定五级中的第一级别:财税[2008]167号对润滑油的定义: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再对比NB/SH/T0006-2017行业标准,可以认为白油属于润滑油的一种。
如果符合第一级判断逻辑,那就属于消费税的判定范围,不用进入再下一级的判断逻辑,是不是这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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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小贰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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